(2016)闽0982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陈先河与陈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河,陈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2797号原告:陈先河,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陈坚,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告陈先河诉被告陈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陈先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先河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先河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陈先河负担。审 判 长 林 洁代理审判员 高腾涛人民陪审员 寇绍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莉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