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周海峰与刘师江、何红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师江,何红兵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财保2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海峰,女,汉族。被申请人:刘师江,男,汉族。被申请人:何红兵,女,汉族。申请人周海峰与被申请人刘师江、何红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湘1202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刘师江、何红兵夫妇名下坐落于怀化市经开区的德善路555号(天凯大市场综合二期5栋202号)房屋(证号为房预河西开发字第4150016**号)及申请人周海峰用于担保的坐落在怀化市河西神龙北路(西南副食干货调味品大市场14栋)房屋,申请人周海峰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海峰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该案于2016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周海峰申请对保全财产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师江、何红兵名下坐落于怀化市经开区的德善路555号(天凯大市场综合二期5栋202号)房屋(证号为房预河西开发字第4150016**号)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周海峰坐落在怀化市河西升龙北路(西南副食干货调味品大市场14栋)房屋(证号为怀房权证河字第7100231**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向志武人民陪审员 周嘉琪人民陪审员 陈新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