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蔡世敏、王恒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世敏,王恒哲,蔡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世敏,女,1966年9月1日出生,住南阳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锋,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恒哲,男,196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宏音,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世明,1954年9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高新区。上诉人蔡世敏因与被上诉人王恒哲、蔡世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世敏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蔡世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世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0元,减半收取为5475元,由上诉人蔡世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车向平审判员 王邦跃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