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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秀丽申请执行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丽,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72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丽,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董事长。王秀丽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9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之前协助原告王秀丽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办理至原告王秀丽名下,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原告王秀丽承担,双方就此案再无纠纷。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办理至王秀丽名下。二、申请人王秀丽应持本裁定书30日内到房产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军涛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0105执472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丽,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书院巷14号。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董事长。王秀丽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9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之前协助原告王秀丽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1号楼2单元17层北户的房屋(备案合同编号:10636563)办理至原告王秀丽名下,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原告王秀丽承担,双方就此案再无纠纷。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1号楼2单元17层北户的房屋(备案合同编号:10636563)办理至王秀丽(身份证号:412926197112151149)名下。二、申请人王秀丽(身份证号:412926197112151149)应持本裁定书30日内到房产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航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张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