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饶美艳与易炎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美艳,易炎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7民初561号原告:饶美艳,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告:易炎平,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原告饶美艳与被告易炎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美艳、被告易炎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饶美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易XXX,双方于2014年11月28日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离婚后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学费共同承担;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50000元给对方。截止起诉日止,被告均未支付婚生女抚养费及学费。因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属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易炎平辩称,1、在协商过程中,原告有提出其可以不支付女儿抚养费,如需要其会支付,且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不应在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2、原告不按协议履行支付酒款的义务,违约在先。3、作为违约金,50000元过高。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饶美艳提供以下证据:1、《离婚协议》,证明被告每月应支付抚养费及学费,否则应付违约金50000元;2、南靖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7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尚欠抚养费及学费应于2017年3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3、银行转账明细,证明被告以进货为由向原告的父亲借款;4、店面装修明细,证明被告承租的店面及书香门第的房屋的装修款均由原告支付,被告尚欠装修款1100元。被告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3、4有异议。被告易炎平提供以下证据:1、2014年的日出账明细及QQ聊天记录,证实截止2014年11月25日,原告尚有货款及货物合计34306元未支付给被告;2、证明一份,证实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从被告处拿走11件啤酒;3、书香门第的监控录像光盘,证实原告于2014年12月13日偷走被告的货物;4、QQ聊天记录,证实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原告同意被告可以不支付女儿生活费。原告饶美艳的质证意见如下:1、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内容有异议,款项及货物已全部结清,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2、证据2没有异议,该货物是用于抵扣店面装修款;3、证据3是离婚后的录像,因离婚时该房屋已归原告所有,其有权利使用;4、证据4只是离婚前双方协商的方案,不是最后的离婚协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饶美艳与被告易炎平于2010年4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易XXX。2014年11月28日,原告饶美艳(女方)与被告易炎平(男方)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女儿易XXX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应于每月的16-18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建行银行账号,每学期女儿入学学费等也应共同承担一半,直到孩子完成高中和大学教育阶段止;男方注册登记的个体户南靖东王贸易商行归男方所有,截止2014年11月25日女方代管所收货款及铺货部分离婚后10天内结清;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50000元给对方等内容。协议还对探望权、其他共同财产、债务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双方于当天办理了离婚登记。2017年1月20日,易XXX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易炎平支付从2014年12月起至2017年1月止的抚养费26000元及2015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的学费4470元;支付从2017年2月起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易XXX年满18周岁止。2017年2月2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如下:一、易炎平同意自2017年2月起每月18日前支付给易XXX抚养费1000元及学费的一半,直至易XX年满18周岁止;二、易炎平尚欠易XXX抚养费26000元及学费4470元,合计30470元,易炎平应于2017年3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等内容。本院出具(2017)闽0627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也是一种合同,是双方在依法、平等和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该协议书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易炎平每月支付女儿易XXX抚养费1000元及学费的一半,是其依法处理自己财产的合同行为。根据(2017)闽0627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易炎平自离婚协议签订后就未按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易XXX的抚养费及学费合计30470元,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但实践中应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50000元给对方”过高,被告在庭审中也提出违约金过高。因此,确定本案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故本案违约金数额酌定为人民币6000元。被告提出原告未按协议支付酒款,违约在先,因被告予以否认,现仅从被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及原告制作的明细账无法予以证实,故其该理由依据不足,依法不予采纳。至于离婚前双方协商的行为不能对抗最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而原告的提供银行转账明细及店面装修明细的证据及被告提供的离婚后原告拿走货物的证据,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依法不予审查。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违约金的数额应以6000元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易炎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饶美艳违约金人民币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饶美艳负担462元,易炎平负担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林娜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因约定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