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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舜禹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舜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2400号原告: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可龙,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舜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舜禹商贸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706元,由原告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义杰审 判 员  周良文人民陪审员  舒艳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军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