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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敏与秦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秦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310号申请人:陈敏。被申请人:秦勇。陈敏与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皖0503民初13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秦勇的银行账户存款36800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敏申请法院解除对秦勇银行账户存款和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故对被申请人秦勇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秦勇银行账户存款36800元的冻结和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