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莫灿芬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灿芬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7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灿芬,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东莞市。。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灿芬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灿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莫灿芬驾驶一辆无牌女装摩托车去到东莞市虎门镇小捷滘警务区路段伺机抢夺。见被害人王某途经该路段时,莫灿芬驾车上前伸手抢走王脖子上的黄金项链1条(约价值23800元),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于2016年12月26日19时许在东莞市长安镇厦边大街江边九巷20号抓获莫灿芬。以上事实,被告人莫灿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灿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灿芬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莫灿芬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灿芬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莫灿芬退赔被害人王洪平23800元。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的作案工具摩托车1部,由暂扣单位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灿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淑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