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5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姚启飞与孙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启飞,孙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5131号原告:姚启飞,男,汉族,1990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孙国芳,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原告姚启飞诉被告孙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启飞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启飞负担。审 判 长 靳幸佳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汤赛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