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江伟与张军伟、崔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江伟,张军伟,崔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2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朱江伟,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军伟,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淑红,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朱江伟与张军伟、崔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豫0422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扣押了被执行人崔淑红所有的雅阁牌豫DJW3**号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崔淑红所有的雅阁牌豫DJW3**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银 玲审判员 张亚南审判员 郑艳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军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