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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江伟与张军伟、崔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江伟,张军伟,崔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2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朱江伟,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军伟,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淑红,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朱江伟与张军伟、崔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豫0422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扣押了被执行人崔淑红所有的雅阁牌豫DJW3**号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崔淑红所有的雅阁牌豫DJW3**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银 玲审判员 张亚南审判员 郑艳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军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