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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5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叶玉倩、王静、叶宗科、倪寿兰与汪发春、俞乃玉、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玉倩,王静,叶宗科,倪寿兰,汪发春,俞乃玉,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5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玉倩,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静,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叶宗科,男,1935年1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倪寿兰,女,1943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汪发春,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俞乃玉,女,1964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花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200000069946。法定代表人:许苏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叶玉倩、王静、叶宗科、倪寿兰与被执行人汪发春、俞乃玉、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汪发春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彬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