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姚红江与谭显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江,谭显娥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322号原告姚红江,男。被告谭显娥,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红江与被告谭显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红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红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姚红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姚红江负担。审判员 付成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