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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姚红江与谭显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江,谭显娥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322号原告姚红江,男。被告谭显娥,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红江与被告谭显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红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红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姚红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姚红江负担。审判员  付成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