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丽君诉于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军,于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271号原告李丽军。被告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军与被告于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军称经调解双方已自愿和好,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丽军承担。审判员 佘以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栾海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