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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丽君诉于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军,于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271号原告李丽军。被告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军与被告于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军称经调解双方已自愿和好,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丽军承担。审判员  佘以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栾海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