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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山村与焦作市泉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冯攀、王高举、李新峰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山村,焦作市泉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冯攀,王高举,李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李山村被执行人焦作市泉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攀被执行人王高举被执行人李新峰本院在执行李山村与焦作市泉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冯攀、王高举、李新峰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法院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城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