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陈花凤与姜琪美、赵云飞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花凤,姜琪美,赵云飞,陈花凤,姜琪美,赵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922号之一原告:陈花凤,女,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姜琪美,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赵云飞,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陈花凤与被告姜琪美、赵云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姜琪美、赵云飞的财产在20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原告陈花凤以案外人陶小羊银行账户300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9)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花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姜琪美、赵云飞的财产在2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款项下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新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