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鸣与刘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鸣,刘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333号原告:周鸣,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玉,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道亮,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周鸣与被告刘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1万元及债权实现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7650元(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被告支付滞纳金暂定1224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2日,被告刘道亮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1万元,期限8个月,到期不还需承担24%的滞纳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起诉书中显示的被告住所地位于郑州市××区××号幸福港湾B区3号楼3单元30层389号,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该地址未能送达成功,而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在本院辖区的经常居住地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后经本院调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庄子村竹园86号。综上,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