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名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441号原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沙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小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