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8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小华与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华,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8148号原告陈小华,男,194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刘帮风。委托代理人许明,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华诉被告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华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华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小华负担。审判员 张夜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