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执19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东清、赵国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清,赵国威,曹县枫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940-1号申请执行人:刘东清,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雎县。被执行人:赵国威,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曹县枫林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丹江路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民终15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国威、曹县枫林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国威、曹县枫林置业有限公司自收到(2016)鲁1702执1940号执行通知书起叁日内履行(2016)鲁17民终15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国威、曹县枫林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县枫林置业有限公司在春天华府小区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曹县枫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春天华府小区36号楼一单元103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保平审判员 胡大鹏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启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