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荣、宋连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宋连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张荣、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远航文化艺术服务中心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宋连君,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申请执行人张荣与被执行人宋连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连君在银行存款或收入1066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万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恺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