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苑中祥、边永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苑中祥,边永芹,任汝贤,董士妹,金文艳,刘永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苑中祥,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曹官庄村北纬四路**号增**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边永芹,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曹官庄村北纬四路**号增**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任汝贤,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白公坨村路北区*排*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董士妹,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白公坨村路北区*排*号。原审被告:金文艳,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地质队家属院2-3-102。原审被告:刘永鑫,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地质队家属院。再审申请人苑中祥、边永芹因与被申请人任汝贤、董士妹,原审被告金文艳、刘永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静民初字第5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本院作出的(2015)静民初字第5868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当事人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提出申请再审的期限。综上,苑中祥、边永芹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苑中祥、边永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利 华审 判 员 王永胜审 判 员 张健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苑维静书 记 员 柯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