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周顺跃与胡建高、郭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顺跃,胡建高,郭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9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周顺跃,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陆军,淮安市清河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胡建高,男,汉族,1973年7月28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郭素红,女,汉族,1976年2月16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周顺跃与胡建高、郭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91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惠芹审 判 员 王海忠代理审判员 伏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科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