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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周顺跃与胡建高、郭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顺跃,胡建高,郭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9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周顺跃,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陆军,淮安市清河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胡建高,男,汉族,1973年7月28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郭素红,女,汉族,1976年2月16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周顺跃与胡建高、郭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91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惠芹审 判 员  王海忠代理审判员  伏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科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