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田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田金海,孔凡红,渠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住所地金乡县城内中心东路183号。负责人:范学坤,行长。被执行人田金海,男,1976年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孔凡红,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渠海涛,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金执字第27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峰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