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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丕祥与耿家平、沂源县东里镇龙王峪村村民委员会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丕祥,耿家平,沂源县东里镇龙王峪村村民委员会,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2072号原告:王丕祥,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顺福,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耿家平,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沂源县东里镇龙王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种田,主任。委托代理人:崔现安,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昌邑市天水路15号。法定代表人:范满国,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爱平,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伟同,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丕祥与被告耿家平、沂源县东里镇龙王峪村村民委员会、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丕祥以需要查清妨碍通行爆裂水管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以确定直接侵权责任主体查清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丕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丕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丕祥负担。审 判 长  齐元林审 判 员  丁秀春人民陪审员  杨洁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