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抚顺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尚凡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顺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尚凡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26-03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抚顺县石文镇石文村。法定代表人:金诗媛,经理。被执行人尚凡年,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强,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先,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盼林,经理。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楠,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汇易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凡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侵权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殿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