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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江金龙与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龙,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2799号原告:江金龙,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金升大厦23层。法定代表人:梁福政,局长。委托代理人:朱益敏,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峰,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雅洁,局长。委托代理人:邓成忠,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永龙,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龙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金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江金龙负担。审 判 长  汤 倩人民陪审员  何国梅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静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