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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姜涛与于文、李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于文,李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055号申请人:姜涛,男,37岁,汉族,个体。被申请人:于文,男,46岁,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淑杰,女,46,汉族,农民。申请人姜涛与被申请人于文、李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贾秀平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于文经营的位于集贤县太平镇电业所北侧集贤县瑞仓粮食经销处院内土地9153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集太集用(2014)第150号】使用权、秤房(产权证号:集太字第1100**号,面积66平方米)进行查封,并以白宝衔所有的位于集贤县宾馆住宅楼3单元331室房屋(产权证号:集房权证繁荣字第000413**号,建筑面积76.40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于文经营的位于集贤县太平镇电业所北侧集贤县瑞仓粮食经销处院内土地9153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集太集用(2014)第150号】使用权、秤房(产权证号:集太字第1100**号,面积66平方米);二、查封姜涛提供担保的位于集贤县宾馆住宅楼3单元331室房屋(产权证号:集房权证繁荣字第000413**号,建筑面积76.40平方米)。案件申请费2668.70元,由申请人姜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费天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赫英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