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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长彬与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长彬,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41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魏长彬,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生,住四川省叙永县马岭镇鹤盘村一社46号,身份证号码:510524197011100593。被执行人张旭,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村家街99号1幢2号,身份证号码:510525198612050019。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长彬与被执行人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旭银行存款1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冠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