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曾炳林与周小亮、杨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炳林,周小亮,杨雪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599号原告曾炳林,男,汉族,1936年12月25日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周小亮,男,汉族,1980年11月6日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杨雪涛,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办事处旺岗路28号C栋二层。负责人刘小维。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炳林诉被告周小亮、杨雪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曾炳林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亦实际履行完毕,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炳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炳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9元(原告缓交),由原告曾炳林负担。审 判 员 付晓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 欣书 记 员 胡志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