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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4民初37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2年农历8月在大杨镇双庙村南东组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至今未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事实婚姻。1992年5月25日生长女王甲;1999年1月13日生次女王乙,均已成年。2015年6、7月原告和被告母亲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离开了被告家,双方分居至今。2010年,原告患重大肿瘤等疾病,切除肿瘤及肾后,当时的医疗费用由邻居筹资,被告不照顾原告,也不支付治疗费用。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吵闹,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2年农历8月在大杨镇双庙村南东组举行仪式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5月25日生长女王甲,1999年1月13日生次女王乙,均已成年。双方婚前基础及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认识,但已生活多年,感情基础较好,育有的两个孩子已成年;双方虽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系事实婚姻,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有纠纷,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伟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