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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谈宜群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宜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谈宜群,男,199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抓获,11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宜群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谈宜群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谈宜群伙同吕某(另案处理)在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前川大道凡典寄售行内,以代还信用卡支付手续费为由,骗得张某人民币2.6万元,所获赃款均分挥霍。同年7月25日,被告人谈宜群再次伙同吕某前往河南省禹州市纺织品街豪云缔绣大家纺店内,采取上述方法,骗得王某、鲁某2夫妇人民币2.1万元,所获赃款均分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谈宜群的近亲属向被害人张某退赃人民币2.6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谈宜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信用卡复印件等物证;报案材料、身份信息、手机截屏、POS机签购单、银行账户明细、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王某、鲁某2的陈述;指认、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同案人吕某的供述及被告人谈宜群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谈宜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谈宜群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其犯罪所得赃款依法应予责令退赔。被告人谈宜群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谈宜群的近亲属能代其退还大部分赃款,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谈宜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谈宜群继续向被害人王媛冰、鲁远振退赔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雅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