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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特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智鸣与侯美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智鸣,侯美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特88号申请人:孙智鸣,女,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侯美云,女,192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代理人:孙智奇(系被申请人侯美云的女儿),住上海市杨浦区世界路***弄***号***室。申请人孙智鸣申请认定侯美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智鸣称,其与被申请人代理人孙智奇均系被申请人的女儿。孙某1与侯美云是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三人,分别为孙某2、孙智鸣、孙智奇。被申请人的父母均已过世。被申请人长期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2017年被诊断为血管性痴呆。为更好的保障被申请人的利益,故现要求认定被申请人侯美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代理人孙智奇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同意申请认定侯美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侯美云,女,192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防新村XXX号XXX室。被申请人侯美云与申请人孙智鸣系母女关系。本案审理中,本院根据申请人孙智鸣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侯美云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3月28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侯美云患有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智鸣申请认定侯美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侯美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金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一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