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402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北城支行与包勇、梁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北城支行,包勇,梁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02民初498号原告: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北城支行,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办事处荣昌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767490。负责人:张海英,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和、许瑞麟,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包勇,男,汉族,1986年9月23日生,住玉溪市红塔区。被告:梁梅,女,汉族,1985年12月31日生。住玉溪市红塔区,现住玉溪市红塔区。原告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北城支行与被告包勇、梁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瑞麟、被告包勇、梁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包勇、梁梅共同清偿原告的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30264元(利息计算时间为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2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随本清;2、判令将被告包勇、梁梅用于抵押的房产拍卖或变卖后优先清偿原告的本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判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北城支行与被告包勇、梁梅于2013年8月22日签订了编号为2013年北抵字第14010406041308222100000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包勇、梁梅自愿用位于红塔区民智街11号1-8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10005283)为2013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2日期间的主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相关从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通讯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以及其他应付的费用。2013年8月2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8月19日,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北借字第1401040604140819410000009号《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包勇、梁梅向原告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北城支行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在该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每笔贷款发放时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44%确定,具体执行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按季付息,按一年还本;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包勇发放了2000000元的借款,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82‰,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8月19日止。贷款发放后被告包勇并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2016年12月21日之后的罚息和复利。为确保原告的债权能够实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包勇、梁梅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包勇、梁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北城支行的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间的利息30264元,2017年2月11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随本清;二、若被告包勇、梁梅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北城支行有权对被告包勇、梁梅提供抵押的位于红塔区民智街11号1-8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10005283)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欠款本息范围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42元,减半收取1152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琦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