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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别秀娥、新乡市牧野天太社区养老院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别秀娥,新乡市牧野天太社区养老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别秀娥,女,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牧野天太社区养老院,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新飞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潘艳娟。上诉人别秀娥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天太社区养老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别秀娥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别秀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别秀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浮代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静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