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5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兆云、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91340225738906941X(1-1)。法定代表人:董后友,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兆云,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无为县,机构代码:79185122-2。法定代表人:徐兆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兆云、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无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兆云、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0元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平审 判 员  周万文代理审判员  马继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小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