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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英德市浛洸镇张陂光明石粉厂与卓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浛洸镇张陂光明石粉厂,卓志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526号原告:英德市浛洸镇张陂光明石粉厂。住所:广东省英德市浛洸镇张陂石脚下村山头下。经营者:廖耀明,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卓志雄,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英德市浛洸镇张陂光明石粉厂与被告卓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英德市浛洸镇张陂光明石粉厂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英德市浛洸镇张陂光明石粉厂以与被告庭外解决了本案纠纷为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德市浛洸镇张陂光明石粉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英德市浛洸镇张陂光明石粉厂负担。审判员 邵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钰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