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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玉梅与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梅,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826号原告玉梅,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海龙,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梅诉被告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梅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玉梅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3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6.00元,由原告玉梅负担。审判员  哈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慧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