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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逸东商贸有限公司与攀高竹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逸东商贸有限公司,高竹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435号原告攀枝花市逸东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6671606L),住所:攀枝花市东区望江街三村24-8号。法定代表人罗银珍,职务执行董事。被告高竹君,男,汉族,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逸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攀高竹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攀枝花市逸东商贸有限公司在7日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4400元,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攀枝花市逸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