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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行初字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抚松县抚松镇新安砂场诉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抚松镇新安砂场,抚松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行初字9号原告:抚松县抚松镇新安砂场。住所地:抚松县抚松镇新安村。经营者:刘彦军。委托代理人:吴来国,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抚松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铁明,县长。委托代理人:李志有,抚松县交通运输局重点工程科科员。委托代理人: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抚松镇新安砂场诉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抚松县抚松镇新安砂场以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拟对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抚松县抚松镇新安砂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松县抚松镇新安砂场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负担;原告抚松县抚松镇新安砂场预交的诉讼费50.00元退还抚松县抚松镇新安砂场。(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雪梅代理审判员  历彦飞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梅新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