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与王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王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1-204、401-408、迎宾大道2092号。代表人冯维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宝强,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旭,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与被告王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福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荣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