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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唐树林、陆春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唐树林,陆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8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北大街96号,组织机构代码45206697-5。法定代表人:孙广运,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郭远丽,该院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华刚,该院员工。被执行人:唐树林,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宜宾县。被执行人:陆春利,女,汉族,1988年7月13日出生,住宜宾县。本院在执行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唐树林、陆春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