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333如皋市如城镇阔兴建材经营部与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如城镇阔兴建材经营部,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333号申请人如皋市如城镇阔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城西村3组(兴隆装饰城A区405-412号)。经营者张轶,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怡年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徐伟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如城镇阔兴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6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08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如皋市如城镇阔兴建材经营部货款人民币850000元及利息30765.27元(计算至2016年2月6日)。二、如被告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需向原告如皋市如城镇阔兴建材经营部支付欠款,并给付自2016年2月7日以后的利息(以850000元未履行部分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12590元,减半收取6295元,由被告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由执行员邵明振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8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147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被另案冻结,其名下无不动产与车辆登记,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08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