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董耀辉申请执行陕西通达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耀辉,陕西通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董耀辉,男。委托代理人石永浩,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通达钢铁有限公司。董耀辉申请执行陕西通达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5929.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民终1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