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孙相成与苗廷、范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相成,苗廷,范光明,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368号原告孙相成,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苗廷,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范光明,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王伟,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相成与被告苗廷、范光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伟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5万元,并提供其所有的X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相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孙相成所有的X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王伟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