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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孙相成与苗廷、范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相成,苗廷,范光明,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368号原告孙相成,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苗廷,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范光明,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王伟,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相成与被告苗廷、范光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伟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5万元,并提供其所有的X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相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孙相成所有的X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王伟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