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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潘某甲、邓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邓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4刑初17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甲,2016年10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5日由宁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9日由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3月30日由本院决定,同年4月1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被告人邓某甲,2010年3月2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1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8日由宁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9日由宁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3月30日由本院决定,同年4月1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甲、邓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甲、邓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8日至30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被告人邓某甲,在宁乡县双凫铺镇余新村开设赌场。被告人潘某甲安排被告人邓某甲从桃江县招揽赌客,被告人潘某甲自己负责安排赌博地点、招揽赌客和分配抽头渔利等。之后两人纠集潘某乙、丁某某、喻某某等多人在赌场内采取“三跟”、“斗牛”等方式赌博,三天时间内,被告人潘某甲、邓某甲从中抽头渔利共计11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于2016年9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邓某甲案发后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300元。另查明,被告人邓某甲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9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甲、邓某甲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潘某乙、欧某某、丁某某、胡某某、左某某、谭某某、邓某乙等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缴款收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潘某甲于2016年9月30日主动到宁乡县公安局双凫铺派出所投案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邓某甲于2016年11月7日被宁乡县公安局双凫铺派出所抓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潘某甲、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质证且审查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邓某甲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潘某甲、邓某甲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邓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邓某甲有前科。被告人潘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综合本案具体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潘某甲、邓某甲从轻处罚。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潘某甲、邓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均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体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折抵已羁押1个月17天,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被告人邓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四千三百元,余款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折抵已羁押12天,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二、被告人邓某甲向宁乡县公安局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及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七百元,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天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亦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