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辖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平与徐晓东、陶应珍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平,徐晓东,陶应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辖24号原告:刘平,男,196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徐晓东,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陶应珍,女,1979年2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刘平与被告徐晓东、陶应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刘平诉称,2008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2万元,立有书面借条一份,至今未曾还款。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2万元,利息按月息2分支付至给付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刘平系该院工作人员刘蕾父亲,存在不宜由其管辖之情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刘平系该院工作人员刘蕾直系近亲属,如本案继续由该院审理,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故本案不宜由如皋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顾 华审 判 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王立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成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