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内蒙古亿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史海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亿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史海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288号原告:内蒙古亿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张红卫,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史海星,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内蒙古亿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海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内蒙古亿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印刷费22900元及支付自2016年7月28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为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邮寄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7月28日期间被告在原告处印刷广告产品,被告累计欠原告印刷费22900元,此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还款计划及对账单记载与被告达成口头承揽协议一方主体为赤峰亿柏传奇印刷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故本案原告应为赤峰亿柏传奇印刷有限公司,现内蒙古亿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内蒙古亿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亿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红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