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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335号原告樊某某,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樊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樊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兴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