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6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黎柴佐与邢相碧,邢相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柴佐,邢相琴,邢相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480号原告:黎柴佐,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敏,原告妻子,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邢相琴,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邢相碧,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黎柴佐与被告邢相琴、邢相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黎柴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柴佐向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柴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黎柴佐负担。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