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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黎柴佐与邢相碧,邢相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柴佐,邢相琴,邢相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480号原告:黎柴佐,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敏,原告妻子,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邢相琴,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邢相碧,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黎柴佐与被告邢相琴、邢相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黎柴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柴佐向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柴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黎柴佐负担。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