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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4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军战与被执行人晨明金蘑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战,晨明金蘑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4732号申请执行人李军战,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晨明金蘑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高新区汝宁路与纬五东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安晨明。申请执行人李军战与被执行人晨明金蘑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02民初9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翔 来自